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提升登记机关的服务效率和登记便利化为宗旨,将众多分散的立法统合为一部行政法规,简化市场准入和退出程序,限缩登记机关的职权,立足于公法改造的同时,意思自治、营业自由、商事效率的私法理念悄然融入改革实践中,使商事登记由行政管制逐渐回归其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公示信息的本源功能。不过,以行政立法为核心的立法模式、广泛的强制登记范围,对意思自治、营业自由的私法理念的实现尚有障碍,应当选择跨越公法与私法界限的立法模式、扩大自然人经营者豁免登记的范围等措施加以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