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诉讼中涉及大量不同类型的公民信息,传统规则主要关注隐私信息和通信信息保护,并已形成各自的保护框架。而对于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建设,需要在综合考量已有公民信息保护体系的基础之上,在静态层面明确个人信息与隐私信息、通信信息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动态层面关注信息类型间的相互转换,以正当目的为逻辑起点,以比例原则为核心原则,同时匹配信息公正机制和影响评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