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晋卫妇幼发[2021]8号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审批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1]14号),有序做好全省妇幼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