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农渔发[2019]21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北京、天津、石家庄、大连、上海、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厦门、青岛、济南、广州、深圳、南宁海关,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远洋渔业企业:根据《远洋渔业管理规定》《海关总署、农业部关于印发〈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不征税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署税[2000]260号)和《海关总署关于下放部分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