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订的《商标法》第4条在注册制度的基础上强调商标使用,有利于回归商标权本质,但其具体可操作性规则并未作规定。本文通过分析《商标法》第4条旨在规制商标囤积注册行为认为,"不以使用为目的"和"恶意"属于并列构成要件。针对使用意图的具体适用问题,需对"真实使用意图"与"真诚使用意图""使用意图"与"实际使用"加以区分,并在借鉴国外有关使用意图规定的基础上,从审查机关和申请人两个角度出发,提出了具体的认定标准。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