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法基本原则由"协调发展"到"环境优先"的转变,是对盲目追求短期经济利益,忽视长远环境利益的反思。在环境冲突加剧、环境治理的"不经济性"以及生态文明理念的要求下,当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产生对立冲突,且二者无法调和时,应当保障环境的优先性。通过功能主义研究进路,"协调发展"原则在人类中心主义功能导向下,背离了原则制定的最初目的,"环境优先"原则体现生态整体主义的价值本源,对严峻的环境问题予以主动应对。通过功能主义对"协调发展"原则与"环境优先"原则进行分析、界分,从"环境优先"原则展开,提出"环境优先"原则不等同于已被确立为环境法基本原则的"保护优先"原则,"环境优先"原则贯穿环境法律体系之中,应将其确立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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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