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运用大数据的相关性关系,提高了侦破案件的效率,但公安机关只是将大数据相关性关系作为线索使用。理论上,因果关系来源于相关性关系,大数据相关性关系与司法证明上的因果关系也应存在一定的共通之处。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大数据也有被作为证据使用的案例。因此,在刑事案件中,司法人员也应创新目前刑事证明标准,赋予大数据一定的证明力。通过大数据相关性关系的数理分析和具体形态分析,了解其在侦查中的运行形式,得出其分析结论,运用于线索,运用于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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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