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说明义务在《九民纪要》第76条中被明确提出,它作为适当性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存在,是包含于适当性义务的一个独立子义务。本文从告知说明义务存在所依附的义务主体、对应知情权保护主体及义务本身性质及内涵外延,还有损害后果的责任认定角度,在现有学者研究中检索,通过比较分析,得出我国目前对于告知说明义务的研究情况及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