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对公司财产的保险利益

作者:黄亚茹
来源: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20, 36(06): 99-104.
DOI:10.19520/j.cnki.issn1674-3288.2020.06.014

摘要

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保险利益面临着诸多难题。从理论层面看,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的利益不符合保险利益合法性、确定性、经济性三要素,也不能预防道德风险的产生。从实践层面看,股东对公司财产若采用不定值保险,会产生大量的超额保险和不足额保险;若采用定值保险,会面临在计算价值时投保股东利用优势地位进行欺诈,以及打破损失补偿原则的风险;若采用概括保险,则缺少正当的理论支撑。除此之外,股东为公司财产投保的行为完全符合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且股东利用此类保险进行抽逃出资有极强的可操作性和隐蔽性。在公司可以通过自身对公司财产的保险利益来实现意外风险规避的情况下,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的保险利益实属多余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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