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审前主导系检察机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之一,其建立在以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基础之上,但二者有着一定的区别。"捕诉一体"改革消除了"捕诉分离"模式下公诉引导侦查机制存在的客观障碍,有利于检察机关实现审前主导。但检察机关审前主导对检警之间"分工负责"的平等关系产生一定程度的冲击,且引导侦查与侦查监督职能合一也存在理论上的困境。对此,可从检警之间"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中寻找理论突破口,同时,在"捕诉一体"下,剥离办案检察官的侦查监督职能,成立专门的侦查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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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