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代刑部對地方刑名事務的影響主要體現在"部駁議處"制度當中。"部駁"是對案件的駁審,多就地方諮、題、奏案中引用例案不當之處而駁,亦有少量就案件情節不清之處而駁。部駁經皇帝確認後,刑部有參劾承審錯誤的地方官、建議吏部將其照例處分的權力,謂之"議處"。參劾承審官雖然只是刑部的附帶職責,但對地方官的仕途前程影響巨大,迫使其對"部駁"案件採取更加謹慎的態度。"部駁議處"制度的正面意義在於促使地方官、幕、吏配合理刑,以免"干駁",推進了地方刑名領域的專業化,對抑制一省之内大小官員串通包庇的體制弊端起到一定作用。但亦有造成地方官考績壓力過大,爲規避處分而疲于應付,甚至通統作弊以掩蓋已過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