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纠纷既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公力救济方式解决,也可以通过和解等私力救济途径来解决。当两种路径同时采用时,就会形成两种解决方案,二审中的和解就是典型的例子。此时,如何认识公力解决方案和私力解决方案的关系就成了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吴梅买卖合同纠纷案试图解决该问题,但本文认为并不成功。和解协议具有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效力,若一方当事人没有按约履行,其程序效力失效,但实体效力应当有效,但该效力需要通过债务人异议之诉这一特定程序来实现。

  • 单位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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