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法治是什么"这一问题上,我们不妨延续亚里士多德的逻辑框架,区分法治的政治面向与法律面向。在这个大框架里,得以将法治的诸种要素妥善安置。在"社会—法治—法律"这个逻辑链条上,"法治"作为媒介,将社会与法律联结起来,社会对法治的要求可被概括为法治概念的政治面向,而法治对法律的要求则可被概括为法治的法律面向。法治的实体价值为法治的政治面向所涵盖,而法治的形式价值为法治概念的法律面向所涵盖。法治的形式价值仅仅在法律自身寻找则可,它指的是那些使法律自所以成为法律、法律规范自所以能够区别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的特性。法治的实体价值来自于法律之外的社会,是作为社会治理工具的法律本身应当体现的理想追求与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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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厦门大学嘉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