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警察是刑事侦查的主要执行者,刑事侦查是行政性质而非刑事性质的刑事诉讼诉前程序。巴西刑事侦查的启动须符合法定的四个条件之一,同时侦查权有较为宽广的裁量权。但是刑事侦查的终结须接受司法控制,由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审查同意,再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请求并得到法官的批准,侦查权受到检察权的严格制衡,而检察权又受到司法权的控制。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监督权对侦查权实行着强力的制衡,对侦查机关实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刚性”外部监督,但须恪守严格的界限。法院则通过对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特定事项行使监督权的方式,直接对检察权、间接对侦查权实行强力的制衡,不过法院的司法能动性在理论上遭到质疑。巴西警、检、法关系之间,检警是指导关系,法检是单方向监督与制衡关系,警法则是间接的单方向监督与制衡关系。巴西对设立保障法官已经在理论上达成共识、在立法上尝试交付表决,未来将围绕对司法权的规范发展。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