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营改增"打破了原分税制基础上的央地财力均衡关系,引起央地财政关系的重大变动,是一项对我国今后社会经济生活产生深远影响的财税改革,但其也会突破国家一贯强调的调动央地"两个积极性"的底线,直接影响地方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地方政府从地方经济建设中取得的税收权益减少,地方税收入成为地方"积极性"的主要动力来源,央地共同仰赖共享税的格局也会使共享税成为税权"公地",提高了组织财政收入的效率,却损害了央地之间、地区之间的税收公平。从调动央地"两个积极性"的角度出发,要建立以市场主体生产活动的最终环节征纳单一主体税为核心、以其他多种辅从税为补充的复合税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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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共甘肃省委党校; 兰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