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学界对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问题存在传统观点与"平和窃取说"的争论。通说主张的行为"秘密性"具备规范意义的观点可能存在主观归罪的风险;"平和窃取说"与"秘密窃取说"的对立是文义解释力所不及所产生的漏洞所致,"平和窃取说"并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行为人自认为秘密进行"的要件不能作为盗窃罪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秘密窃取说"对"平和窃取说"的批评难以成立。"平和窃取说"有利于减轻盗窃与抢夺两罪在量刑上产生的罪刑倒挂问题,有利于避免通说下将携带凶器盗窃认定为拟制抢劫,从而造成量刑畸重的问题,因而具有相当的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