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高校作为被授权的事业组织,行使“开除学籍”处分并非意味着其性质就是“行政处分”,法律上对“处分”表述过于笼统,导致对其性质的理解存在学理和裁判分歧,法律及规章中相关概念并不统一。《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首次明确了“教育惩戒”的定义,但在法律层面付之阙如,“惩戒”表述更未适用于高等教育阶段。亟待在法律上以“惩戒”取代“处分”,统一各阶段教育法规中“教育惩戒”概念,明确“开除学籍”的性质是“教育惩戒”中的“身份类纪律性惩戒”,同时将“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上升至《高等教育法》,再授权规章对可以“开除学籍”的情形予以细化,推进部门规章及高校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合理规制高校行使“开除学籍”惩戒权的恣意,为教育法法典化厘清概念性质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