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我国刑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从宽处罚。由于此类规定属于法定从宽情节,若被认定为适格残疾人,会获得较之于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更为轻缓的处罚。可是,鉴于我国法律对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之成立范围缺乏明确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大量发生。应当采取“形式——实质”二元认定模式分别匡定主体范围,以及确立法定从宽的适用规则。就形式标准来说,需要参考《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在行为人视力至少为二级残疾,或者听力、言语均至少为二级残疾情形下,即可肯定属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再从实质层面结合特定残疾人身患残疾的时间、接受教育的程度、违法犯罪的类型等因素,判断是否要对其予以法定从宽。对于其他类型残疾人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只能酌情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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