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抵押物上的抵押权是依据债权而存在的,且同时作为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他物权,其本身的法律特殊性与通常的物上请求权特性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矛盾,也因此导致了当抵押权人针对抵押物上的负担权利提起排除妨害之诉饱受法律争议;当第三人占有抵押物时,抵押权人如何依据法律途径来获取救济,实践中并不是单一的,即可在不同的情形下用不同的法律处理方式;过往相关法律与现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对抵押物上第三人负担抵押权人可提起排除妨害之诉,虽然在实践中与通说法的观点中不予以否定,但在民法上若将抵押权排除妨害的权利默认化,笔者仍认为其有若干点的不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