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重回刑事犯罪视野,随之其如何准确适用亦成为问题。本文审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成要件,探讨了乙类甲管的传染病是否属于"甲类传染病"的范畴,以及行政机关授权调整的甲类传染病范围是否有悖罪刑法定原则等问题;认为虽然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构成要件中分别规定了实害结果以及具体危险结果,但对于具体危险结果在实务中的入罪却难以把握,因而应重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成要件,以便准确适用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