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我国已经在立法层面完成了知识产权领域内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具有赔偿、惩罚、遏制、弥补公法制裁的缺陷和完善私法功能四重性质,是解决知识产权领域内侵权人主观上故意侵权、客观上情节严重的重要制度,本质上算是"刑事惩罚"与"民事赔偿"的综合体。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内惩罚性赔偿的建构与适用,应当注重与民事赔偿制度、刑事处罚制度加以协调与衔接,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在法律的整体中达到系统和谐,这样才能保证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设计的科学与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