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危险作业罪的增设,标志着我国刑法对生产安全犯罪的打击从“事后惩罚”开始走向“事前预防”。这一积极的刑法打击态势与传统刑法理论中过失犯罪仅处罚结果犯的立场具有相悖性。对此有必要将危险作业罪中“现实危险”的认定从“公共法益”“轻罪规制”需要的角度予以合理解释。基于危险作业罪企业犯罪的特质以及生产安全主体的特殊性,以主客观相统一思路判断“现实危险”。在“现实危险”的具体认定上,从法秩序统一的角度,立足于打击生产中不规范的行为,着眼于危险的客观化呈现,着重从“紧迫性”角度考虑危险的迫近。对于危险作业中的“现实危险”必须考虑生产作业行为本身的正当性,避免该罪打击范围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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