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资产管理本身是价值中性的金融工具,但未能及时对琳琅满目的"大资管"产品定性,被市场投机者作为监管套利的工具,逐渐背离"代客理财,自负盈亏"的宗旨,给金融市场带来了极大的风险隐患。对此,亟需回归其信托的本质属性,并以此为契机带动我国信托业理念的拨乱反正,真正促进资产管理的长远发展。与此同时,其隐藏的系统性风险也催促着机构型的"分业监管"向功能型的"混业监管"的升级转化,《信托业法》作为上位法依据出台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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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