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巨额赔偿时,对于其重大过失的认定缺乏具体且具有实操性的客观标准,与故意和一般过失的认定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且存在制度上的空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重大过失进行认定时也存在说理不明、苛责过重的问题。据此,文章提出以注意义务的划分区别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的界限,运用审计学“重要性水平”的概念重构过失程度标准,并结合域外制度和司法经验寻找针对性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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