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在5月28日正式通过,婚姻家庭编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较多改进,但探望权制度依然延续之前《婚姻法》中的规定,在解决现实问题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如对权利义务主体的规定过于狭窄,具体内容规定较为笼统,探望权中止事由规定不明确、执行困难等。针对我国探望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文中提出一些合理性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