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格兰主要实行以郡区制为主的地方管理体制。郡区制是包括郡、百户区和村的一种三级地方行政管理体系。郡的出现以百户区为基础,郡法庭是构成郡政府的最重要的司法和行政机构。百户区由数个村组成,是郡之下的行政单元,百户区内设有百户区法庭负责处理民事案件和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村是地方基层组织的一部分,村民大会是村内共同的民众集会。村庄共同体是中世纪英格兰乡村基层组织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盎格鲁-撒克逊时期,以郡区制为表征的地方治理彰显了中世纪英格兰三级治理、特定区域治理以及多向化治理的地方治理模式,对于诺曼征服以后的地方社会治理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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