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解决的是社会经济作为有机整体如何持续、稳定发展的问题,因此,以社会科学中流传已久的、但被法学所忽视的生物学传统——整体主义观念研究经济法问题不失为一条可欲的途径,以此考察经济法中的权力(权利),不论是作为政府的权力还是个体的权利,其起源都是社会的需要和人们的承认,目的都是为了主体功能的发挥,因而都是功能性权利,且从构成看都有二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