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体制改革确立了监察权在国家腐败治理中的主导地位,防止程序恣意自然成为规范监察权运行的核心内容。证据作为程序的灵魂,监察证据的法定形式、调查取证的标准要求以及禁止性规范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直接适用于监察程序提供了现实条件与理论支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监察程序秉承法治理念、弥合监察取证规范不足、促进程序协调衔接有着强烈的价值预期,在其运用过程中仍需通过厘清非法监察证据的本质与内涵、划定非法监察证据的排除条件、规范非法监察证据内部流转机制等途径,合理设定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监察证据类别、监察排除模式以及监察排除规程,以利于更好地实现非法证据在监察程序中的自我排除。

  • 单位
    成都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