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跨国投资领域,投资仲裁是解决跨国公司与东道国之间争端的主要制度,然而此类制度还不够完善,存在过度保护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权、忽视东道国国民的人权等问题。实践案例中,东道国与跨国公司的人权诉求越来越多,投资仲裁需要加强人权保障的功能。目前,许多投资协定在平衡工商业与人权关系方面先天不足,投资仲裁的商事法律理念和制度架构不利于充分保障人权。现行的投资仲裁制度有必要进行改革,通过建立上诉机制,合理确立投资仲裁上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充分援引人权法作为解释依据,更多地选任人权法专家作为仲裁员,从而充分发挥投资仲裁制度的人权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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