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自"神明裁判"起始,在经历"法官裁判"漫长实践之后,如今步入"智能裁判"的新时代。当下学界或将智能裁判定义为对传统司法裁判的模仿,或视智能裁判为"高级司法人工智能",将"初级司法人工智能"仅认定为一种司法辅助工具,排除在智能裁判的定义之外。智能裁判是智能科技与司法实践演进的逻辑必然,应从裁判主体、裁判客体以及主客体关系等层面精准厘定其科学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