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预算法》的修订为地方政府发行债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进一步扩大了地方政府的财源,但由于中央对地方债发行的软约束、中央与地方事权不匹配以及地方政府职能越位现象严重,导致地方债发行规模扩大,而地方政府本身并没有财政的自主权,缺乏债务偿还能力,引发地方债务风险,导致地方政府财政危机、信用危机等严重问题。对于地方债风险问题的解决,应从地方债风险预警机制入手,确定风险判断标准,建立债务风险预警体系,防患于未然,将地方债风险扼杀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