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成年人的网络娱乐充值行为涉及行为效力判定与行为无效后的返还及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未成年人与网络平台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与主播之间成立赠与合同关系,发生纠纷时交易主体的认定由未成年人一方承担证明责任,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民法典》第19条及第20条进行判定。法律行为被判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互负返还义务,充值后直播打赏行为的返还义务主体视平台与主播间的法律关系而定。一方或双方存在过错时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未成年人违背诚信原则进行交易造成的对方的纯粹经济损失由监护人承担严格替代责任,监护人过错非责任成立要件,监护人无过错属减责事由;平台方亦需承担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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