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担保法》第18条及其司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纠纷中的债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同时或分别向债务人与保证人请求清偿全部债务。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限制债权人先后分别起诉债务人与保证人的做法。这类做法通常以"诉讼标的相同"或"案件事实相同"为理由,认为债权人先行起诉债务人或部分保证人并获得判决书后,再起诉剩余债务人或保证人的行为构成重复起诉。本文以《担保法》与《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出发点,运用债法与民事诉讼法相关理论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意见,认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纠纷中的债权人有权先后分别起诉债务人与保证人,对此的否定意见没有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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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