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新《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于审判实践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但该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对于如何适用该制度并未出台详细的司法解释和规范的程序设计,使得此项制度在强制执行实践中操作性较差。另外,理论界对于执行程序中是否可以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理论争议。从民事强制执行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被执行人频繁地利用公司法人制度以及股东有限责任恶意规避执行的情况相当普遍,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有损法律的公正、法院的权威。从民事执行权与审判权之间关系的角度论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执行程序中适用的必要性与正当性,并进行相关的程序设想,以期可以解决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困扰各级法院的适用此制度既无理论支撑也无具体操作规范的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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