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某银行支行欲拍卖其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的某房产,对外发出委托拍卖邀请函,邀请拍卖公司参加竞标,其中在对某拍卖公司发出的《委托拍卖邀请函》中载明拍卖底价为2630万元。2012年7月20日,某拍卖公司向其发出《拍卖服务意向》,决定参加投标,申请的起拍价为4198万元。后某银行支行向某拍卖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某拍卖公司中标涉案房产的拍卖权。后双方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约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为419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