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或实体在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采过程中,需要其国籍国或实际控制国提供担保。担保国要履行确保义务,确保义务是行为义务、尽职义务;还要履行直接义务,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使用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担保国的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与实际损害相当,可采取恢复原状、补偿、抵偿等方式。但如果担保国已经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承包者遵守,可免除其赔偿责任。新颁布的《深海法》对海底"区域"开发有重要作用,但规定的内容不够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