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没有规定撤回公诉制度,但司法解释对这一制度予以了规定。司法实践中,撤回公诉的主要原因来自证据方面,公诉证据标准难以精确把握、实质性公诉审查缺位、案外因素影响起诉决定等因素会导致少数已诉案件无法定罪。刑诉法修改后,控辩对抗的增强、证人出庭力度的加大、非法证据的排除等变化也增加了案件处理的变数。诉讼经济、传统文化、考评机制等原因,又使得一定时期内不可能用无罪判决来处理全部无法定罪的案件,而只能以撤回起诉作为并行方式。对撤回公诉予以程序规则,是检察机关有效应对质疑的重要路径。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