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公共场所当众"的理解应该以其加重处罚的理论根据为出发点,从该加重构成要件的特点与机能,结合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的立场展开分析。在侵犯性的决定权的罪名中,作为加重构成要件要素的"公共场所"与"当众"两个要素缺一不可,应相互结合起来对其内涵进行规范界定。对"公共场所当众"核心用语的解释与认定应秉持法教义学的立场与方法,解释的边界不能超出法条用语的可能含义,违背一般国民的规范意识。对于该法定刑升格条件的适用,既要符合"公共场所"与"当众"的形式判断规则,也要满足加重处罚根基的实质要求,实现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的统一。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