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公法义务的研究对于历史建筑法律保护体系的建构意义重大。基于类型化思维,以上公法义务按照内容要素的差异可以被具体划分为作为义务、不作为义务以及容忍义务。作为义务主要表现为维护、合理使用以及协作三种行为模式。不作为义务可以被概括归纳为变动禁止。容忍义务则意味着对于公法限制的尊重和认可。公法义务的内容界限反映了在财产权社会化背景下对于所有权实质内容的尽可能维护。在划定公法义务内容边界的过程中需要重点考量使用的可行性、转让的可能性以及经济上的合理性三个因素。在出现逾越公法义务内容边界的情况下,应当通过补救措施、给予许可以及请求收购三种方法予以制度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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