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制化能有效推动多元解纷机制长足发展,可以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助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因而具备正当性基础。以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为借镜,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可能在立法模式与定位、解纷方式的法律地位、衔接程序与协调机制、先行调解的实质合法性、司法确认制度的适用范围、解纷公益性与市场化选择等方面存在难点。因此,可以采取体系化立法来解决问题,包括结构的体系化和功能的体系化。具体而言,结构的体系化是指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立法框架,具体要从确立调解前置、完善诉调对接机制、配套诉讼费用惩戒机制、推动调解市场化发展等方面入手,探索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创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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