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牛某某性侵未成年人案”作为新《刑诉法解释》实施后的首例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案,围绕新《刑诉法解释》中“一般不予受理”的理解与实际适用问题出现了诸多争议。对此,应当谨慎判断何为违反立法原意。允许“例外”符合法教义学对“一般”的解释,进而,应当从其他法律中去探索对“例外情形”的理解。未成年人司法是司法改革的先行者,未成年被害人具有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特殊被害内涵等特征,就《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要求而言,将未成年被害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整体例外”,具有破局性的意义。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