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等四机关联合颁行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31条规定未成年人因性侵而遭受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仅限于直接物质损失,然而,将精神损害排除于赔偿受理范围之外无法满足未成年人保护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要求。随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2款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性进行了肯定,为未成年被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开辟了新路径。为充分释放修法红利,加强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力度,应当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围绕完善法律依据、提供司法支持、刑民交错程序处理等环节进行细化构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