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救助中的惩罚制度研究

作者:李良雄
来源: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 18(02): 96-100.
DOI:10.13322/j.cnki.fjsk.2015.02.019

摘要

金融危机救助中的惩罚制度存在滞后性、模糊性、不适用性等问题,对危机救助中的债权人、被救助的金融机构、公共财政、金融市场、金融宏观调控等均造成不利影响,极大影响了金融危机救助的效果。有必要从惩罚主体、惩罚事由、惩罚措施3个方面,明确将未尽到审慎经营义务、弄虚作假、扩大金融危机影响作为处罚救助对象的主要事由,将救助不力、滥用权力作为处罚救助主体的主要事由,并采取惩罚性利率、要求救助对象承担救助成本、限制股权和高管任职资格、突破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等具体惩罚措施,从而构建完善的金融危机救助中的惩罚制度。

  • 单位
    金融学院; 福建江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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