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庭前会议中对非法证据如何处理,各地的实践操作不尽相同,理论界也存在着诸多分歧。鉴于我国庭前会议的制度定位与立法目的,庭前会议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无法具备实质性的功能。当前应建立相关的权利义务告知机制、规范庭前会议的主持者,明确庭前会议处理非法证据的效力。

  • 单位
    上海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