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预防性责任作为与补偿性责任相对立的责任形式,若能在环境侵权领域得到适用与推广,将更为积极地贯彻民法"回复原状"的价值目标。然而,我国侵权法体系在该类责任的施行上存在立法规范稀缺、条文适用矛盾、司法应用不足的固有缺陷,这同长久以来对赔偿损害理念的过度痴迷息息相关。因此,相关机构应增加并完善预防性责任的内容规范、消除条文冲突,进而在司法领域改变旧有理念,以推动该类责任方式得到实质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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