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荷兰新民法是现代民法的典型代表之一,其关于公寓权的内容,十分丰富,颇具特色。如公寓权的内涵采二元论;公寓权可依法适用善意取得、时效取得;公寓区分契约的"细则"充分体现公寓权人自治原则、物权民主原则;永租权人或地上权人在特别条件下作为公寓权人;为防止公寓权人滥用权利,设置了法官的代替同意权;公寓管理团体的分工明确具体。这些内容规范源于本土国情,也吸收了他国的先进立法经验,符合荷兰人民对合法财产保护的根本需求,也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当然,荷兰公寓权制度并未明确管理章程之编制程序、效力、更改及废止、违反章程之法律责任及救济方式等,可谓美中不足,故仍待进一步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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