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侦办案件要查明实体事实要素,而取证用证则要合乎程序公正要求。案件事实是情境性的,侦办过程也有情境性,而求得法律事实则需将之抽象。但间接审理,却偏离了案侦司法的自然过程及其情境性。现代情境证据,则能反映案侦的自然过程,还可再现侦讯过程及其谋略的运用等。当然,情境证据也需要规范,这又离不开抽象化程序的影响。在案件的审查和办理中,实体与程序应该得到统一。这种统一,使证据事实成为连接个性化、情境化案件事实和共性化、抽象化法律要素的焦点。但在证明活动过程中,又常需将抽象的法律事实还原为情境化、个性化的事实,以增强证据的可感性和证据体系的说服力。这使案件事实的情境化和法律要素的抽象化总是相互渗透在法律活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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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四川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