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放射性释放的角度出发,分析了核电厂放射性废气活性炭滞留处理工艺设备的抗震设计要求。分析表明:气体冷却器、气水分离器均应设计成非抗震类设备,结构设计需要满足一般工业标准;活性炭保护床、活性炭延迟床均为具有特殊抗震设计要求的设备,设计需要满足运行基准地震(OBE)的抗震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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