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赋予涉诉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选择权,符合法主体性原则、私权自治原则、程序主体原则和人权保护原则。在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选择权的行使还面临许多问题,有关立法也有待进一步完善。针对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民事简易程序选择权的重构提出了具体建议。

  • 单位
    四川外国语大学重庆南方翻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