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产品检测出甲硝唑的处置思考

作者:闵科强; 徐波; 丁玲
来源:食品安全导刊, 2021, (23): 31.
DOI:10.16043/j.cnki.cfs.2021.23.024

摘要

<正>在2021年二季度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过程中,一农贸市场经营户的鲜活鲫鱼,由于甲硝唑指标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因当事人采购鲫鱼时未能按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故在该案的调处过程中,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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